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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離婚的理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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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處的奇遇

陳夢是一位中學教師,也是一位攝影愛好者,最近她正計劃參加一個攝影作品比賽。正值春暖花開的季節,她背起相機,為擬定的“城市早春”系列作品捕捉靈感。

早春的城市到處是景色。腳下的腳踏車發出有節奏的聲響,雖然雙腿已經有些痠疼,陳夢的心思卻不在身體上,她的雙眼在搜尋,一門心思要在這難得的短暫時光裡榨乾這個城市的美景。不遠處就是越海市越西區婚姻登記處,這是她選定的地點,這裡總有一些美好的時刻需要她用相機來變成永恆。

一輛小汽車從她的身邊駛過,在她的前方50米處停下。車上下來一男一女,男女的穿著都很時尚。女子挽著男子的胳膊走進了婚姻登記處。陳夢從背影依稀覺得這對男女有些眼熟。剎那間,陳夢的心跳在加速,一種不好的預感夾雜著一股若隱若現的憤怒情緒在頭腦中升騰,她尾隨這對男女進了婚姻登記處。

登記大廳裡面已經有很多人在等待,進入大廳裡的男女首先要在排隊機上領取排隊號碼。來到這裡的都是成對的男女,陳夢有些不自在,她在角落裡找了一個座位坐下,暗中觀察。

一個小時之後,那對男女手拉著手走出大廳,陳夢從背後衝上來,大聲喊道:“吳贊、梁婷,你們給我站住!”

男子和女子同時回過頭,站在原地不動彈。男子是吳贊,女子的名字叫梁婷。吳讚的表情僵硬,眼光偏移,明顯是故意避開和陳夢對視,嘴唇在蠕動,喉嚨裡卻沒有聲音。

陳夢走上前去,怒氣衝衝地對著二人喊:“好哇,你們居然揹著我來這裡。吳贊,你,你……”

陳夢用手指著吳讚的鼻子尖兒,情緒已經完全失控,又一時找不出合適的詞來表達。

這時的吳贊,已經從剛才的驚悸、恐慌中清醒過來,他努力控制自已保持鎮定,臉上的肌肉在跳動,但還能勉強擠出一點兒笑容:“陳夢,你冷靜一下,我們不再是夫妻了。現在我的妻子是……”沒等吳贊說完,陳夢就打斷了他的話,高聲喊道;“你胡說,吳贊,你是個騙子,還有你,梁婷……”

吳贊用力拉起梁婷的手,不再理會陳夢,一路小跑鑽進了車裡。陳夢追上前,卻只能眼睜睜看著吳讚的車消失在視線裡。

陳夢呆呆地站立著,剛才的一幕像是在做夢。好半天過去了,陳夢又返回到婚姻登記大廳。

她走到吳贊、梁婷剛才登記的視窗,餘怒未消地問:“你剛才是不是給吳贊、梁婷辦結婚登記?”視窗裡的工作人員抬起頭,用詫異的眼神兒看著陳夢,隨後輕輕地點了點頭。陳夢幾乎是哭喊著說:“不能啊,先生,你不能給他辦結婚登記,我才是他的妻子。他之前的離婚是假的。”

工作人員立起身,聽完陳夢的講述,又問了陳夢幾個問題,一臉嚴肅地對陳夢說:“女士,離婚登記是不是你親自來辦的?”

“是啊,但這不能說明問題呀。”

“你是不是在離婚協議上籤過字?”

“是,但這不是真的。”

“女士,我們這裡的離婚都是真的離婚,沒有假的。”

陳夢失聲痛哭起來,邊哭邊對工作人員說:“你給我想個辦法,我跟他的離婚真的是假的。”工作人員站起身,攤開雙手,對陳夢說:“女士,這不是我的職責。他們的婚姻是合法成立的,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登記有錯誤,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陳夢啜泣著走出大廳。

2.撤銷離婚登記的訴訟

陳夢來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問律師怎麼才能挽回婚姻。律師聽完她的講述,搖搖頭說:“我想不出好辦法”。陳夢低頭掩面,淚眼婆娑地問:“律師,你能不能替我想個辦法,他吳贊不讓我好過,我也不讓他好過。”

律師沉思了很長時間說:“辦法倒是有一個,但是,可能達不到你的目的……”

“不管是什麼辦法,哪怕只是給他難堪都行。”

律師將自已的想法詳細地說了一遍。陳夢聽完說:“律師,你可以代理這個案件嗎?”

“不。我可以幫助寫訴狀,但我不代理訴訟。”

陳夢首先向越西區民政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自已和吳讚的離婚登記。不久,民政局作出決定,不撤銷婚姻登記。隨後,陳夢向越海市越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民政局改變決定,撤銷她和吳讚的離婚登記。原告是陳夢,被告是越西區民政局。越西區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追加吳贊為行政訴訟第三人。

這一天是開庭審理的日子。原告陳夢親自出庭,代表被告出庭的是越西區民政局副局長範學增。第三人吳贊親自出庭應訴。當陳夢在法庭上看到吳讚的時候,怒目圓睜,幾乎要揮拳相向,被審判長喝令法警制止。

庭審開始,審判長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詢問各方是否申請回避。各方均表示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面向陳夢說:“原告,請講述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我和吳讚的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

“講一下事實和理由。”

“我和吳讚的離婚不是我的本意,是被吳贊欺騙的結果……”

陳夢一口氣講了很多,審判長不得不多次打斷她的發言,提醒與本案無關的事實不要再講。審判員又轉向範學增問:“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你方負有舉證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義務,現在由你方舉證。”

範學增不緊不慢地回答:“證據一,原告和第三人吳讚的《結婚證》,證明原告和第三人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是合法夫妻;證據二,雙方的身份證影印件,證明婚姻登記機構對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的身份進行了審查,審查結果證明原告和第三人的身份是真實的;證據三,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協議,這份協議上有原告和第三人的親筆簽名和捺印,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夫妻雙方離婚問題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證據四,離婚申請書,這份檔案上有原告和第三人的親筆簽名和捺印,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夫妻雙方離婚是否屬於自願進行了審查。”

審判長再轉向陳夢:“原告,你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有異議嗎?”

“有。”

“對哪一個證據有異議。”

“我沒有同意離婚。”

“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協議、離婚申請書上的簽名是你籤的嗎?”

“嗯……不是……”

“如果你認為簽名是偽造的,可以向法庭申請鑑定。”

“哦……是我籤的。”

“那捺印呢?”

“是我摁的手印。”

審判長轉向吳贊:“第三人,你對原告的陳述有異議嗎?”

“有。離婚當時是她同意的,我沒有騙她。”

陳夢猛拍了一下桌子,指著吳贊高喊:“你胡說,你當時是怎麼說的?你這個騙子!”

審判長連忙制止:“原告,經法庭准許才可以發言,要控制情緒。”

庭審結束,法院很快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陳夢和吳贊系自願離婚,且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陳夢和吳贊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申請檔案上的簽名系其本人親筆簽名。被告對陳夢和吳贊離婚登記作出不予撤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判決維持越西區民政局不撤銷陳夢和吳贊離婚登記的決定。

陳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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