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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鑄刑于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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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13年冬,趙鞅、中行寅奉命率兵前往汝水岸邊築城。工程完畢後,二人在當地徵用了四百八十斤鐵,用於鑄造刑鼎,並將“範宣子刑法”鑄在鼎上。

此舉一出,立刻引發輿論的軒然大波。

先是晉國史官蔡墨,他大驚失色,怒氣衝衝的痛斥二者。“士氏、中行氏這是要自取滅亡!中行寅身為下卿,擅鑄刑鼎,以為國法,可稱得上是違背法令的賊人。”

“範宣子刑法,違反‘被廬之法’,乃是亂法。明知是亂法,卻仍布之天下,士氏也有不可推卸之責。”

“趙氏參與其中,怕是不得已,若能修德,恐能免禍。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訊息傳到魯國,大聖人孔子氣得七竅生煙,渾身顫抖。“晉國恐怕要滅亡了吧!此舉是失掉法度,罪不可恕。晉國應當遵守唐叔傳下來的法度,作為百姓的準則。”

“卿大夫按照尊卑位次維護它,百姓才能尊敬貴人,貴人因此得以守住家業。貴賤有別,方為法度。文公依次設立執掌官職位次的官員,作被廬之法,以為盟主。而今廢棄這個法令,鑄造刑鼎,百姓都能看到鼎上的條文,還用什麼來尊敬貴人?貴人還有何家業可保守?”

“貴賤無序,如何治理國家?範宣子的刑書,是在夷地檢閱時制定的,是違犯晉國舊禮的亂法,怎麼能把它當成律法呢?”

蔡墨可稱得上是智者,孔子又被後世稱為聖人,二人對“鑄刑于鼎”為何都如出一轍的反對?他們提到的“範宣子刑法”、“被廬之法”、“叔虞之法”又是什麼?要想揭開答案,必須回顧晉國的法制發展史。

法制的發展,與生產力的發展密切相關,跟時代的脈搏緊緊相扣。

周朝初年,天下已定,周武王去世,周成王繼位天子。成王年紀尚幼,由叔父周公旦攝政。

八年後,周朝諸侯國唐國(地處黃河、汾河東面,方圓約一百里。)發生叛亂,威脅周王室河東地區。周公旦果斷出兵,很快平息了唐國的叛亂。為防反對勢力死灰復燃,周公旦下令,將唐國居民遷至杜地,部分周王室子孫則被遷到唐地。

兩年後,恰逢周成王要給同母弟弟叔虞分封,成王便將唐地分封給弟弟。史上稱叔虞為唐叔虞,便是由此得來。後來,叔虞的兒子姬燮繼位後,將唐國遷到晉水之旁,國號也由唐改為晉,就是現在的晉國。

唐地處夏人故墟,四周被戎狄環繞,再加叛亂剛剛平息,局勢動盪不定,民族矛盾尖銳。叔虞去到唐後,發現形勢十分嚴峻。最終,他秉持“啟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原則,因地制宜,因勢利導,把唐國治理得井井有條。

所謂“啟以夏政,疆以戎索”,“啟以夏政”就是以夏戎之政治夏戎之地,至於“疆於戎索”,“戎索”就是戎法。兩者結合,即是沿用夏朝之政治國,用戎狄之法區劃土地。

那麼,這份治國方略由何而來呢?據記載,叔虞赴唐前,周成王“命以《唐誥》,而封於夏墟,啟以夏政,疆以戎索。”

與叔虞同時賜封的齊、魯、衛的治國方略則是“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兩相比照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唐國的治理,跟齊、魯、衛完全不同。之所以不同在於,唐國的國情與其他三國不同。所以,“啟以夏政,疆以戎索”乃是因地制宜、因事而異的靈活變通的治國綱要。

這一方針,旨在發揮夏民族的優勢傳統,同時又兼顧戎族的部落習慣,做到了求同存異相容幷包,可說得上是周王室在特殊時期特殊地點進行的改革試點。

後世大量史實證明,這一方針已成晉國的傳統國策,對晉國甚至“三晉”的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產生深遠的影響。

由此可見,《唐誥》是周王室頒佈給叔虞受封建國的法典,也是晉國的第一部法典。

除了“啟以夏政,疆以戎索”,這部法典應該還有一些治理規範的方法準則。雖然具體內容已不可考,從孔子對趙鞅、中行寅的指責中不難猜測,這部法典必定有等級尊卑君臣上下的鮮明界定,而且內容只對貴族開放,不對百姓公佈。

晉文侯之後,歷經百年的動盪,從“曲沃代翼”到“驪姬之亂”,晉國公族被殘害削弱,禮法被破壞殆盡,社會經濟文化思想發生深刻變化。亟需一部新的法典維護穩定,振作公室,收拾人心。

晉文公歸國執政後,面對內憂外患的局面,制定了“被廬之法”。

“被廬之法”強調扶助公室,加強君主權力,同時還注意吸納人才,任賢尚能。

襄公去世後,卿族勢力大漲,尤其以趙氏為首一家獨大。趙盾執政後,制定了“趙宣子之法”。

這部律法除了是法則,更像是趙盾的施政綱領。它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如下:

1.制事典——制定辦事章程、條例、守則等。

2.正法罪——制定刑罰律令,做到有法可依。

3.闢刑獄——清理積案,明確規定獄案不得拖延,懸而不決。

4.董逋逃——把在逃的罪犯抓捕歸案。

5.由質要——規定交易要用契約合同,財物出入往來要有賬目為憑證。

6.治舊洿——把不合用的舊條文刪除。

7.求秩禮——遵從等級制度,不準僭越。

8.續常職——任賢用能,淘汰無能平庸之輩。能者上,不能者下。

9.出滯淹——不拘一格選拔人才,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

這部法典的意義在於,它一反從前維護君權的慣例,確定以卿族為主體的政治體制,開創了異姓專權的先河。

趙盾死後不久,晉景公即位。為了鞏固君權,景公命士會聘問周王室,向周王室學禮歸來後修訂新法,後世稱“範武子之法”。

這部律法修好後,趙盾制訂的“趙宣子之法”自動廢除。“範武子之法”的具體內容已失傳,依據當時的環境,應當是依照“被廬之法”,參考周禮而定。

從晉靈公、成公、景公到厲公,公室與卿族的矛盾公開化白熱化。以厲公被弒為結局,兩者的爭端終於緩解。

晉悼公執政後,大力扶助公室,對卿族則濟弱削強。為此,他命士渥濁為太傅,命其修“範武子之法”,又使右行辛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兩部法典均為加強君權而作,除此之外,還增加了以下內容——

議定國家大事,任命百官,培育大夫嫡子,選用賢良,提拔舊臣子孫;補賞前朝的有功之臣,停止嚴厲的刑罰,大赦囚犯,對嫌疑犯予以寬免。

錄用有德之人,救濟鰥夫寡婦,起用被廢黜不用的賢才,撫養老人兒童,撫卹孤兒殘疾;年過七十的老人,悼公親自接見,敬稱他們為王父。

透過一系列的制度舉措,緩和了公室與卿族的矛盾,君臣上下和諧,難得安定。

可惜,晉悼公年少有為卻英年早逝。他走後,其子平公幼年執政,由中行偃攝政。待其親政後,無心政事,沉迷酒色。卿族勢力再次佔據上風,公室再次回到弱勢。

滅門欒氏後,範宣子(即士匄)制定了成文法,即“範宣子刑法”。其內容雖已失佚,依據當時的政治格局,此法很可能以確立卿族的合法性為主旨。一些專家猜測,此法很大可能會參照“趙宣子之法”,體現卿大夫的政治訴求。

從前是“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法律條文掌握在貴族手中,百姓不知具體內容,更無人知曉刑罰的輕重。尺度由執法者掌握,可以任意東西。這樣一來,百姓就會惶恐不安,乖乖聽話不敢造次,對統治者俯首貼耳。

所以,把刑法鑄鼎,便是將律法公之於眾,意義非同凡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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