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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命運多舛的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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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寧元年的炎炎夏日裡,山東登州的一個無妻無子的老漢韋大,被燥熱的夏夜折磨得無法入眠。他心中翻江倒海的原因並非只是暑氣逼人,而是即將迎來人生的重大轉折——新媳婦阿雲馬上就要進門了。韋大想象著未來枕邊將會多一個柔情似水、嬌羞可人的新娘,彷彿幸福的日子已在眼前招手。

可是這樁婚事背後的艱辛,只有韋大自己清楚。為了娶到阿雲,他傾盡多年積攢的幾石糧食作為重金聘禮,只因自己身材矮矬、面貌欠佳,除了這樣的付出,別無選擇。

而說起阿雲,她的命運也同樣坎坷。自幼喪父,未及弱冠又痛失慈母,十三歲的她便開始身陷悲痛的守孝之中。阿雲的叔父是個貪婪之人,覬覦那幾石糧食,竟不顧侄女的意願與前途,狠心地將她許配給了村裡的韋大。

阿雲每每思及自己將要與這個既其貌不揚又年紀偏大的韋大共度餘生,心頭便如堵上一塊巨石,痛苦不堪。若非韋大厚顏無恥地託媒婆上門提親,或許自己的命運還不至於這般悽苦。

阿雲內心的怨恨猶如滾雪球般越積越大,終於在一個熾熱難熬的夜晚,她做出了一個驚人的決定——她要親手終結韋大的生命,以求解脫。

這天深夜,阿雲緊握著寒光閃爍的柴刀,悄無聲息地潛入韋大家中。透過微弱的夜光,她確認韋大正酣睡其中。趁此時機,阿雲果斷舉起了手中的柴刀,朝著床榻上的韋大狠狠揮去。然而,韋大在生死關頭突然驚醒,本能地抬手抵擋住那致命一刀,儘管如此,還是沒能逃脫失去一根手指的命運。

受到襲擊的韋大驚魂未定,強忍劇痛,趁著朦朧夜色看不清攻擊者的面目,迅速逃離了自家,直奔縣衙報案,聲稱有人意圖行兇殺害他。

縣令接到了韋大的緊急報案,立刻著手勘查現場。韋大家境貧寒至極,家中除了一幅破敗景象,連一件值錢物件都沒有,顯然不是尋常竊賊所為。加之韋大因容貌醜陋,性格孤僻,幾乎沒有社交往來,更談不上有什麼宿敵。於是,唯一可能對他懷恨在心的,便是尚未正式成為妻子的阿雲。

縣令聞訊後,即刻下令差役將阿雲帶到縣衙。還未等到用刑審問,阿雲面對威嚴的公堂,已然坦誠交代了整個事件的經過,沒有絲毫保留。

韋大報案後的短短一日之內,這起看似平淡無奇的殺人未遂案件便宣告告破。然而,誰能料到,這背後隱藏的故事,竟然會在不久之後震動整個大宋朝廷,掀起一場軒然大波。

知縣審理此案後,根據阿雲的自述筆錄,原本打算依據《宋刑統》的相關條款,以企圖謀殺親夫的重罪判處阿雲死刑。《宋刑統》明文規定:“預謀殺人者,處三年勞役;已造成傷害者,當處以絞刑;若已致人死亡,則施以斬首之刑。”但阿雲的死刑裁決並未立即執行,轉呈登州知府許遵複核。

許遵仔細查閱了案卷,從中發現了關鍵細節:阿雲與韋大的婚約簽訂之時,她尚處於父母雙亡的守孝期內,按照宋代法律,守孝期間訂立的婚姻契約不具備法律效力。換言之,阿雲與韋大的關係在法律上並不能視作夫妻,也就不能套用謀殺親夫的罪名。

許遵援引新的法律規定:“在守孝期間接受提親者,其婚約視為無效,應按一般刑事案件處理。”同時,鑑於新頒行的律令提到,“對於預謀殺人並已導致他人受傷的罪行,在司法官員審訊過程中,若罪犯主動自首,可在原判基礎上減刑兩等處理。”據此,許遵認為阿雲應當適用這一寬大處理原則,免於絞刑,改判為流放。

鑑於韋大受傷並不致命,阿雲的實際罪行並未達到需處以極刑的程度。於是,許遵在案卷上詳盡表述了自己的觀點,並附上了修改過的判決意見,將這份包含爭議的判決檔案一同遞交給朝廷的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最終審議。

大理寺與審刑院的官員們仔細審閱了阿雲案的每一份卷宗,一致認定儘管阿雲並非韋大的法定妻子,但她蓄意行兇、對韋大實施謀殺並造成實際傷害的事實確鑿無疑。根據大宋當時的律法,此類行為無疑應當判處極刑。

登州知府許遵在收到大理寺與審刑院維持死刑判決的通知時,正值其任期臨近結束的關鍵時刻。他深知此時若為一個並無交情的女子挑戰朝中權貴,可能會斷送自己回京述職並晉升的機會。然而,許遵秉持公正,毅然決定為無辜的阿雲爭取一線生機。

許遵引用了宋神宗最新頒佈的詔令:“不論何人,只要涉及預謀殺人並致他人受傷,在司法官對其進行審訊並將罪行揭露之前,若能主動自首,可視情節減輕刑罰,從謀殺罪原判中減刑兩等處置。”他以此為據,堅定地向刑部提出申訴,希望能夠推翻阿雲的死刑判決。

未曾料到的是,刑部官員對此持保守態度,拒絕承認宋神宗的這項新詔書效力,並堅持維持原判,繼續對阿雲執行死刑判決,這讓許遵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

正當阿雲的生命垂危,行刑之日在步步逼近之際,劇情陡然反轉。許遵因在登州任期表現出色,獲得了皇帝的嘉獎,旋即被擢升為大理寺的掌門人——大理寺寺卿。

為了洗刷先前在“阿雲案”中遭受刑部指責並被提交朝議審議的屈辱,許遵針鋒相對地提出了兩大質疑:其一,刑部在審判過程中無視新詔令,僅拘泥於舊有案例做出裁決;其二,刑部草率地將阿雲判處極刑,剝奪了她自我辯護與悔過自新的機會,這違背了“罪疑惟輕”的法律原則。

許遵力主重新審視阿雲案的判決,此舉在朝廷內部引發了巨大的震動。一時間,監察百官的御史們紛紛行動起來,他們疾書奏章,指責許遵濫用職權,試圖顛覆既有判決,從而引發了一場關乎法治公正與個人恩怨交織的激烈鬥爭。

正當阿雲案的判決處在風口浪尖,宋神宗皇帝親自出手,將此案拋給了翰林院,委派兩位聲名顯赫的翰林學士司馬光和王安石進行裁決。這兩位學識淵博、品德高尚的大儒,卻因各自秉持的政治理想分歧,對阿雲案給出了迥異的判斷。

彼時正是王安石力主熙寧變法的重要關頭,倘若皇帝釋出的詔書能夠被確立為法律判決的終極權威,意味著皇權可以直接對現行法律進行修訂與解釋,這無疑為王安石推動的新政改革鋪墊了基石。因此,王安石站在了大理寺許遵的一邊,主張採納有期徒刑的判決,以此強調皇權對法律解釋權的掌控以及變法的必要性與合法性。

司馬光在這場較量中卻持有相反立場,堅決主張對阿雲維持死刑原判。在他看來,法律的崇高與不可侵犯恰恰在於它的獨立性和普適性,任何人,包括九五之尊的皇帝也不應擅自干預司法裁判,否則便會動搖法律的莊嚴與權威。實際上,司馬光藉此案表達了對大宋現行法律體系的堅守,認為法律與制度具有不容隨意篡改的性質,暗指王安石倡導的熙寧變法實乃對法制根基的非法撼動。

這場圍繞阿雲命運的辯論,實則牽扯出了更為深層次的衝突——究竟是法律的效力至上,還是皇帝詔書具有超越法律的絕對權威?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律敕之爭”。原本看似平常的“阿雲案”,也因此被賦予了全新的意義,成為了新興改革派與傳統保守派之間理念對決的核心舞臺。

在大宋朝廷的深處,阿雲案如同一顆投入平靜湖面的石子,激起千層漣漪。兩位翰林學士司馬光與王安石圍繞此案展開了激烈的爭執,言語交鋒,火藥味十足,令神宗皇帝頭疼不已。為尋求公正裁決,神宗下令集齊所有翰林學士共同討論此案。最後,多數翰林學士傾向於贊同王安石提出的有期徒刑判決,神宗帝亦在王安石的詳細論證上親筆御批,批准了這一決定。

本以為塵埃落定,卻不料審刑院的官員們對皇帝的裁定產生了異議,他們不甘示弱,全體聯名上奏請求再次與王安石公開辯論此案。與此同時,樞密院和中書省的官員也嗅到了風向,紛紛遞交奏摺,各抒己見,將阿雲案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

這件原本看似普通的殺人案,瞬間升級為貫穿整個大宋中樞機構的政治風暴。朝廷上下,那些擁護變法革新與固守傳統的官員們,圍繞此案開啟了曠日持久的激辯。雙方你來我往,口舌如劍,勢均力敵,不願輕易妥協,令大宋朝堂陷入了一場罕見的司法與政治角力。

宋神宗眼見朝堂上眾臣因阿雲案各執一詞,決定採取果斷措施。他授意翰林院精心擬定一道詔書,詳細闡述了謀殺犯人在何種情況下自首可以獲得寬大處理,以及如何據此調整具體的量刑標準。

然而,當這道蘊含深意的詔書依照常規流程送達中書省準備付諸實施時,卻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礙。中書省的官員們毫不客氣地駁回了詔書,指出其中的某些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悖,不宜執行。這一舉動無疑是將皇帝置於尷尬之地。

神宗聞此訊息,雷霆震怒,徑直下了一道鐵腕詔令,不僅撤銷了對阿雲的死刑判決,還改判她受一定數量的杖責之後,遣返回原籍並在當地官府服役。恰逢不久之後朝廷宣佈大赦天下,阿雲也因此得以倖免囹圄之災,被釋放回家。這一系列戲劇化的轉折,最終使阿雲擺脫了死罪,迴歸正常生活,甚至有機會重新組建家庭,生育子女,而這起看似普通的謀殺案,卻在無形中改變了阿雲乃至大宋律法走向的軌跡。

時光流轉至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歷經十七載春秋,神宗皇帝驟然離世,年僅十歲的趙煦繼承皇位,國家大權落入祖母宣仁太后手中。太后執政期間,召回了反對變法的司馬光,一紙令下,王安石所推行的熙寧變法被盡數廢止。在這場政治風雲變幻之際,塵封已久的阿雲案再度被司馬光以法律不容褻瀆的堅定立場重新提起。

司馬光堅稱,阿雲案當年未能嚴格按照“案問獄舉”的原則判決,即“已犯殺人、強姦重罪之人,依法本來就不允許自首減免罪行,更不應因其自首而減少刑罰。即便是乞求饒命或持械搶劫等罪行,也不應予以減刑,因為這種嚴厲懲罰太過苛重。但凡嫌疑人因涉嫌被捕,證據尚未明晰,或者同夥被捕後尚未指證,僅僅在審訊時坦白認罪的,方可參照‘案問欲舉首減之科’給予從輕處罰。然而,對於審訊時仍抗拒隱瞞罪行者,則不應納入首犯減刑範疇。”

歷史的車輪曾在神宗皇帝時期偏離了司馬光的嚴謹法理軌道,阿雲受到了較為寬鬆的對待。如今,隨著司馬光重掌法理大旗,阿雲不幸再次被大理寺逮捕。這一次,無情的法律機器沒有留情,迅速判定她犯有謀殺親夫的重罪,並迅速執行了死刑,阿雲終在三十歲時,被公開斬首示眾,成為了一個時代法律變革與權力角逐下的悲劇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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