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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年代文離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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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文離婚6

這個訊息一出來,立刻引起了老百姓的恐慌,導致的一種預期,就是價格要大幅度上漲。老百姓兜裡那點錢,恐怕要像“金圓券”一樣不值錢了,東西要貴了。這種價格要上漲的預期一形成,真是很可怕的。所有的人都會想著,趕緊把錢拿出來去多買一些東西。以實物來保值。

深層原因是,當時,很多商品供應不足,而消費需求在上升,因此存在價格上漲的必然性。

據統計,1988年一二季度物價指數是%。價格放開後,肉禽蛋和菸酒都開始大幅度漲價。到8月份,物價指數已經躥升到了%,遠遠高於居民收入漲幅。老百姓確實慌了,真是見什麼,買什麼,不管有用沒用,不管質量好壞,只要上了商店的貨架,就花錢買回家去。

物價大震盪,不僅影響了城裡人,也波及到了農村鄉鎮。山西有一個鄉村老太太和家裡人一下子搶購了1000袋白麵,堆放子家裡炕上、地下,沒有考慮到這麼多的面,全家人幾年都吃不掉,簡陋的儲存條件,會發黴變質的。一個河北蠡縣農村小夥子見供銷社貨架上僅剩下一臺殘損的收音機,售貨員勸他別買了,外觀都殘損,但是還是被他搶購到家裡去了。

當然,這是春芳老年才會遇到的事了,所以現在不太需要擔心。

現在這年頭,離婚是件恥辱的事。

感情破裂,今天聽起來,這是最天經地義的離婚理由之一。“沒有愛情不應該結婚,結婚後感情破裂不應該勉強維持”,已是大多數人的共識。1980年之前,因感情破裂提出離婚不僅不被世俗觀念接受,也不受法律支援,以此為理由向法院上訴要求離婚,往往會被駁回。

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透過了新《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是,離婚的條件中明確寫了這樣一條: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准予離婚。一場革命隨之而來,20世紀80年代中國掀起一場離婚高潮,引發的爭論,直到今天還在繼續。那麼,圍繞著離婚自由,“感情論”和“理由論”進行了怎樣的論戰?80年代,一對普通夫妻鬧離婚怎麼會成了轟動全國的大案?還招致新華社內參的評論?“秦香蓮上訪團”是怎麼回事?

中國第一部《婚姻法》廢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基本婚姻自由,它的歷史任務在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就已完成。當時就有專家提出,《婚姻法》需要修改,立法重點應從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轉到全面調整和發展婚姻關係上來。一波接一波的“運動”使《婚姻法》修改議程屢次耽擱,直至“文革”爆發,民政、司法、婦聯等部門全面癱瘓。修改《婚姻法》再一次提上日程時,距離第一部《婚姻法》頒佈已經過去將近三十年。1978年,婦聯了兩封長信向中央提出申請,經批准,近百位專家參與了修改和起草工作。在修改過程中,離婚條件怎麼改,成為爭議最多的熱點。按照1950年版《婚姻法》規定,“有正當原因不能維持夫妻關係的,應作準予離婚判決;否則也可作不準離婚判決。”而“移情別戀”或“沒有愛情”往往不被視作離婚的“正當原因”。20世紀六七十年代,極左思潮盛行,“愛情”被貶為“小資產階級情調”,離婚也被視作“資本主義腐朽性”的表現。那時候誰要是離婚,幾乎都要鬧得滿城風雨身敗名裂,如果離婚的理由是“沒有愛情”,或追求新的愛情,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韙,甚至會影響到個人和子女的前途。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更像是一個社會倫理裁判所,堅持寧嚴毋寬的原則。如果是國家幹部或黨員離婚,法官常常拿出“殺手鐧”:你是要公職、黨籍,還是要婚姻自由?“文革”時期,有的地方甚至把要求離婚的人員集中起來,辦“鬥私批修”學習班,改造思想,直到把離婚申請撤回為止。有人私下說,過去是父母包辦,現在是國家包辦。《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卻成為一紙空文。以上海為例,1966—1976十年間,全市總離婚登記數只有6489對。全市平均每年離婚的數量僅相當於50年代一個區的數量。《婚姻法》要不要把“感情破裂”明確列為離婚理由?這個問題從1950年一直爭論到1980年,有人持“理由論”,有人持“感情論”。前者堅持離婚必須有“正當理由”,比如被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要求離婚可以批准;後者認為,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論什麼理由,都應准予離婚。最終,1980年版《婚姻法》選擇了尊重個人的感情和自由,修訂後的條款這樣寫到:“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准予離婚。”這個標準延用至今。法律雖然作出修改,但在現實生活中,輿論和觀念卻沒有那麼容易做出讓步。提起1980年《婚姻法》,“遇羅錦離婚案”是一個繞不開的“大案要案”。

遇羅錦是個北京姑娘,1946年出生於一個知識分子家庭,1961年考上北京工藝美術學校,1965年畢業。她的哥哥是大名鼎鼎的遇羅克,“文革”初期因發表《出身論》反對血統論,反對林彪和“四人幫”而遭逮捕,於1970年3月被處死刑。時隔十年,遇羅錦為了婚姻自由向社會觀念發起挑戰,人們不禁把她的大膽直率跟她哥哥聯絡起來。當時又恰逢新《婚姻法》頒佈實施,法律與情感、傳統倫理與思想解放,交織在一起,引發大震動和大討論。

當年,遇羅克被捕後,紅衛兵在遇羅錦的二十幾本日記中,找出幾句“反動言論”,也把她定為“思想反動分子”,送農場勞動教養,此後十幾年她歷盡磨難。迫於生活,她先和黑龍江一個農民結婚,4年後離婚,回到北京謀生。她種過地,幹過臨時工,當過保姆,也當過無業遊民。經人介紹,1978年7月,遇羅錦和北京某廠工人蔡鍾培結婚。第二次婚姻仍然不是出於遇羅錦的本心。雖然當時“文革”已經結束,但遇羅錦和她死去的哥哥還沒有獲得平反,出身對她的工作和生活還有很大影響。正是因為與這位北京工人結婚,遇羅錦的戶口才得以從東北農村調回北京。結婚後,蔡鍾培利用個人關係跑了很多單位,爭取為妻子的哥哥遇羅克恢復名譽。1979年5月,遇羅錦平反,同年10月,死去的遇羅克也得到平反。遇羅錦得以重返玩具廠上班,繼續搞兒童玩具設計。劫難終於過去,按照常人的觀點,遇羅錦終於可以踏踏實實“過日子”了,可她卻在這時要鬧離婚。

1980年5月,遇羅錦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上訴離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間沒有愛情。“我們的物質生活一直是不錯的,但我們惟獨缺乏精神生活……我和他什麼都談不了,在他面前只能做個啞巴。”遇羅錦也知道,“若提出離婚,等待我的將是什麼!‘沒良心’、‘忘恩負義’、‘陳世美’……”結果不出所料,丈夫蔡鍾培認為遇羅錦虧欠他很多,“沒有愛情”只是一個藉口,根本是忘恩負義,只拿他當一個在北京落腳的跳板。社會輿論也多站在蔡鍾培這一邊,新華社內參甚至以《一個墮落的女人》為題,譴責遇羅錦的私人生活。但遇羅錦毫不退縮,她在雜誌上發表了一篇紀實文學:《一個冬天的童話》,剖白心路歷程。遇羅錦在題記上寫道:“我寫出這篇實話文學,獻給我的哥哥遇羅克。”這是一篇“傷痕文學”的代表作,遇羅錦把她的不幸歸結於“文革”和極左思潮,哀傷的筆調引來無數同情,文章先後被譯為德、日、英、法四國文字介紹到國外。負責判決此案的審判員黨春源同情遇羅錦的遭遇,在正式判決還沒有下達的時候,他就在報刊上發表文章《我為什麼要判他倆離婚》,報紙爭相轉載。文章引用了恩格斯的話為遇羅錦辯護——“如果說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麼只有保持愛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三次會議透過了修訂後的《婚姻法》。15天后,遇羅錦離婚案即根據新法規定做出判決,這大概是新《婚姻法》透過後的第一樁離婚案。判決書說:“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僅為有個棲身之處,兩人即草率結婚,顯見這種婚姻並非愛情的結合。婚後,原被告人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這對雙方都是一種牢籠。”一石激起千層浪,報刊上展開針鋒相對的論戰,既是針對遇羅錦案,也是針對《婚姻法》如何實施。

新《婚姻法》頒佈後,一場持續十年的離婚潮隨之而來。從1978年到1982年,全國離婚人數從一年萬對增長到萬對,提高50%。80年代的離婚事件中,女性主動提出訴訟的居多,約佔71%,其中知識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多達%。中老年人離婚佔有相當的比重,60多歲的老夫老妻離婚也不罕見,其中大部分當事人是“文革”後獲得平反的知識分子。作家畢星星寫了一篇文章:《書裡書外:遇羅錦童話在小城》,回顧三十年前,在山西老家的小城裡,遇羅錦離婚案帶來的影響。文章說,小城裡的幹部相當一部分屬於舊式婚姻。父母做主,親朋撮合,結婚生子,男方讀書工作,老婆在農村,人口土地主要在鄉下,當地人戲稱“一頭沉”。“以前,這些幹部想離婚還遮遮掩掩的,自打讀了遇羅錦,他們不再隱諱自己的離婚訴求。有人拿著發表遇羅錦紀實文學的《當代》雜誌,在單位逢人便談論這篇文章。去法院,他們拿著遇羅錦的離婚判決報道,像理論教員一樣講述北京的判例,講解法官黨春源引用的恩格斯的論述:‘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感情破裂”是個難以界定的概念,自由與道德的平衡也很難把握,當離婚形成“潮流”,必然衍生諸多社會問題。20世紀80年代初,由36名婦女組成的“上訪團”聯合到全國婦聯上訪,狀告她們以“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的丈夫“陳世美”們。她們到法院、婦聯、公安局、報社……浩浩蕩蕩,手持一面紅色的小旗,上面寫著“秦香蓮上訪團”六個字,一時間引起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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