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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章 法庭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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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鏞去世以後,劉安江的經商之道,相比父親劉鏞眼界更為遠闊。他不僅繼承了其父在南潯的生絲出口貿易和淮揚的鹽業,而且在上海涉足房地產生意,先後買下了上海市區和租界多個黃金地段的房產和土地,用以出租生利。後來,劉錦藻又進一步把家族的事業從江浙地區推向全國,在武漢、長沙、杭州、南通和南京等地投資船運、電力、鐵路和茶業等實業;在通州大面積購買河口海邊灘塗,圍海造田,建立墾牧公司;與張謇合辦上海大達輪埠公司;在武漢投資興建了漢口水電廠等。

同時,1901年,因為捐資給清政府以賑陝西災荒而被朝廷加封為五品京堂候補。同年寫成《清續文獻通考》400捲進呈,賞內閣侍讀學士銜。但他始終不忘公益事業。

湖州購地之事,談判沒有結果,湖紳們又聚集在一起商議:

劉安江道:談判無果,只有走法律之道。

湖紳們紛紛贊成,決計將南監理會和韓明德告上領事法庭。

他們公舉沈瑞琳、俞恆農、沈譜琴和周廷華四人為全權代表出庭起訴,聘請古柏(WhiteCooper)為代理律師,並於1906年2月19日正式向杭州領事法庭提交訴狀。

訴狀中指出:原告四人是湖州士紳正式授權的代表,按照中國法律和傳統,士紳有責任也有權利去保衛貢院、校場、廟宇、聖廟等周邊的財產和土地;湖州之尊經閣、顏魯公祠、曹孝子廟、敬一亭和繹志亭等建築全部位於本案所涉之土地中。

湖紳的訴訟策略是以許鼎霖合同為基礎進行爭取。他們指出:潘慎文及律師佑尼幹作為全權談判代表,已經在合同上簽字承諾退還土地;但韓明德拒不履行合同,構成了違約,給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許鼎霖合同,退還土地和先前支付的1000兩上海規元,並且償付原告1000元的損害賠償金。

韓明德在答辯狀中稱:被告方獲取上述土地,完全是合法的、符合中美條約的,其在湖州購地的所有過程,包括從向縣令表達購買意向,協商購地事宜,釋出通告,到最後獲得土地,並且改善、整修土地,在邊界構築環牆,湖紳們都是知曉的,但原告從未提出過任何抗議。

韓明德進一步指稱:湖紳們直到此時才提起訴訟的目的,是故意在給教會找麻煩。就是要妨礙和打斷南監理會在湖州的建設進度,這給被告方造成的損失至少達5000元。

韓明德又道:我本人和畢立文並未在該合同上簽字,因此該合同對其並無約束力。

1906年3月15日,美國駐杭州領事雲飛得正式開庭審理此案,他基本採納了韓明德關於購地和合同效力的說法,同時指出原告並無足夠的證據證明前述爭議土地是文廟之產業。

據此,雲飛得判定:根據中美兩國的正式條約,南監理會,和美國的其他差會一樣,有權在湖州城永久性租房買地,在中國境內其他地方也是一樣。當他們正確地完成了購地程式,獲得了土地,即有權獲得該土地之完全之支配,排除任何性質之干擾和妨害。

這一判決完全駁回了湖紳之訴求,一切交涉又回到了起點。浙江省官員和湖州紳民都認為雲飛得不實地考察丈量,只聽韓明德一面之詞,一意偏袒。隨後,湖紳再次聘請律師擔文(Drummond)等三人向美國駐華公使柔克義提出上訴。而韓明德勝訴之後,在土地上加緊施工,湖州民眾益加不滿。3月23日左右,湖紳呼籲舉行一場大型集會,抗議杭領之審判結果,輿情愈發緊張。

柔克義收到上訴後,以其無審判權為由婉拒了該上訴。不過他特地向原告律師強調,此案早已離開合同之範圍,進入法律領域,在調停書中他稱:“本署以駐杭美領事之判斷合乎法例,自應承認。當時原告既與被告涉訟,亦應遵照。本署業將當日審問時各見證人供詞詳細察核…”,這表明即便他再次開庭,其審判結果可能也是一樣。然而他也深知,如果此事久拖不決,教會分毫不讓,民眾對教會的憤怒日積月累,湖紳們的和平集會,可能就會以殺教士、毀教堂的慘案收場---這在晚清本是屢見不鮮的。在原被告雙方的委託下,柔克義表示他將“秉公調停,兩不偏袒”。柔也透過外務部要求浙江官員安撫湖州民眾,“勿過於激切致有暴動”,另一方面也力勸韓明德暫時停工,局勢暫時緩和。

1907年3月29日,柔克義做出裁決,要求教會退還聖廟東西兩旁之土地共計8畝左右,退還許鼎霖合同時交付的1000兩規元,但在聖廟之西應當保留一條二十英寸寬的公路,使教會能從其東南門,直通府學前面之官道。柔克義誤以為韓明德所佔之地只在圍牆以外,故只是將聖廟兩旁之地歸還,其本人也未親自履勘,僅派使館副翻譯前往湖州瞭解情況。對湖紳而言,這一結果比許鼎霖合同還不如,更難以承認。裁決出臺後,韓明德即在聖廟之西興工築路,愈動公憤。

1907年4月,基督教入華百年紀念大會在上海召開,南監理會會督韋理生()也前往出席。湖紳抓住機會,請張增熙為代表赴上海向南監理會高層詳細陳述此案。隨後韋理生派藍華德為全權代表,與柏樂文(WilliamHectorPark)同赴湖州與士紳進行談判。藍柏二人與湖紳代表親赴海島地界履堪、丈量。

時值大雨,眾人跋涉於泥濘之中,不辭辛苦,至此藍華德方知韓明德佔地之真相。隨後雙方磋商兩日夜之久,終於達成協議(以下簡稱藍華德合同)。合同規定,以學宮之西的天寧寺東南牆角為起點,向北作一長290英寸的直線,自線北端折而向西直至東牆的長方形區域,盡歸府學;在靠近天寧寺牆東的之直線上,湖紳情讓一條寬二十英尺之馬路為公用,以便教會地產之東南門在遷移至靠經天寧寺東北角的地方後,能夠出入方便。此次索回的土地比許鼎霖合同的二十畝之數還要多,先前“贈與”教會的一千兩規元亦被索回,湖紳只需支付500鷹洋作為教會拆除建築之補償,並退還教會原先的400元地價。

劉安江等湖紳還認為該合同條款用語非常得體,顯示出了雙方的平等和善意,藍、柏二人對此結果也甚為滿意。

然而教會內部對此合同並未達成一致。許鼎霖合同談判中韓明德尚且作為代表之一出席,而潛園談判中,當初在湖州購地的三位當事人韓明德、潘慎文和衡特立()都未能參與。

韓明德認為:我乃是法人。教會越過我直接與湖紳議定合同,乃是不合法之事,違背了當事人的宗旨。而且,這個結果事實上將讓湖州人認為我是不道德的,完全將湖州民教不和的責任完全指向了我我不能接受。

合同議定後,劉安江道:我們界限上構築圍牆,以防到時有口難辨,說不清楚。

可衡特立和韓明德堅決不同意。認為:這是不法之事。

湖州紳民異常憤怒,遂號召湖州府七縣商民舉行集會,抗議韓明德之悔約行為。

浙江巡撫增韞深恐集會釀出殺人、毀堂之舉,因此極力向民眾勸慰,表示已派官員與美國領事進行交涉。並對劉安江道:你乃是湖州紳民中具有影響力之人,理應勸慰民眾,切莫輕舉妄動,以免貽人口舌。

劉安江也對湖州民眾再三勸慰,道:我們有的是時間,拖而不決,對他們毫無益處,鬧出事來對大家不利。我們還是採取合法途徑解決此案。經過仔細商議,湖紳決定將此案訴至新成立的美國駐華法院,時人稱之為“美國按察署”。

1907年11月19日,湖紳公舉劉安江、沈譜琴、張增熙、俞恆農四人為全權代表,聘請律師佑尼幹,正式向美國駐華法院提交起訴狀。

不同於1906年的杭州領事法庭起訴,此次訴訟湖紳是以浙江洋務局的名義提出的。《新朔望報》特地引用憲法學理論來解釋:“按國法學,凡國家版圖內建土地水面,未屬於個人之所有者,或既為個人之所有後,而其所有主消滅者,即屬國家之直轄。南監理會所佔之地,既系公地與荒地,即我國家直接所有,應由我國家官吏出面控告。”

關於訴訟策略,佑尼幹律師提議應當向法官申請調取契約文書,丈量土地,教會佔地之事自顯。浙江巡撫和洋務局王豐鎬建議,應當以藍華德合同為基點爭取權利;因為合同是由湖紳出面所簽訂,若拋棄合同,或直接由官員出面,一切都得從零開始。時隔一年後的1908年10月22日,美國駐華法院終於開庭審理此案。原告方劉、張、沈、俞四人,作為湖州地方政府、湖州士紳、民眾之代表,經浙江省巡撫授權認可,出席庭審,被告為美國南監理會中國委員會董事會成員潘慎文()、韓明德()等六人。

雙方庭審辯論的焦點主要有二,其一是韓明德佔地之總數和未經稅契土地之數量,其二是藍華德合同的有效性。

原告方認為:韓明德總計圈佔一百畝土地,其中五十畝屬於歸中國政府所有的公地或荒地,被告之獲得前述土地並無合法契買行為;但被告不顧原告之警告,非法進入上述土地,拆除建築,建造房屋。其二,原告方與南監理會代表藍華德、柏樂文簽訂之合同,業經該會會督韋理生之批准,被告卻拒絕執行。據此,原告要求被告遵守藍華德合同,同時請求法院派人實地丈量土地,向被告調取地契,以保證審判之公平。

韓明德在庭審中承認:被告所佔之地總數只有85畝,其中涉及到原告所稱的中國政府的公地或荒地的,總數不過12畝,且經過地方官員兩次公示出賣而合法獲得。至於原告所稱的未經契買的50餘畝土地,韓明德稱這部分爭議土地事實上只有27畝。而且他堅持稱,這些土地都是荒地,其上並無任何建築物;在被告修建圍牆前直至建成醫院時的長時段內,從未有人向他提出過任何形式的抗議。韓明德強調,經過了合法之契買和中國官府之通告,按照中美條約和慣例,被告方獲得了上述85畝土地之全部支配權。

關於藍華德合同,韓明德認為原告在談判時採取了欺詐和“恐嚇”的手段,違背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他稱,原告以兩塊刻有銘文的石板來證明前述土地屬於孔廟地產,欺騙了藍、柏二人;原告還宣稱,如果談判失敗,會引發湖州人民對教會的暴動(教案),這些都導致藍、柏二人作出了錯誤的判斷。被告律師林文德()則稱,韋理生會督之權威性和其對藍、柏二人的授權性質值得商榷,因此該合同之效力存疑。庭審辯論到此告一段落,法官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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